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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传统的一重劳动关系理论是以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能合理解释非标准劳动关系,因此要从双重劳动关系、共同雇主的角度认识劳务派遣。在劳务派遣中,受派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都构成劳动关系,后两者都要承担相应的雇主义务。但是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以劳务派遣协议为基础存在的,作为协议对象的受派劳动者不应只成为享有知情权的被支配者,更应当作为派遣协议的参与者,有权在利益受损时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四易其稿,对劳务派遣始终保持严格规制的立法态度,虽然旨在追求对受派劳动者的有力保护,却违背了劳务派遣的灵活特性,使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也最终无法实现。从法律条文上看,劳务派遣的准入标准似高实低、雇主义务的设定和分配缺乏可行性、派遣范围界定模糊、形同虚设、救济机制不够健全,受派劳动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从劳动法律体系上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对《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及时修正,后来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亦未做出针对性的规范。种种不足最终使劳务派遣立法陷入逻辑不清、自相矛盾的窘境。
因此,要纠正当前劳务派遣立法中的诸多问题,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劳务派遣单行法。在立法宗旨上,要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框架下,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设定劳动基准,从有利于劳务派遣发展的角度确定规范的力度;在立法原则上,应遵循“提高准入-适当规范-广泛救济-严格执法”的原则设计立法,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在三方当事人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把适当提高派遣准入标准、合理分配雇主义务、明确派遣范围、从严保护劳动者权利等作为其重点考虑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