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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交易行为是市场经营者实施的一类可能会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或者妨碍公平交易、公正竞争的不公正或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对不公正交易行为的规制最早源于美国,日本、韩国在受到美国反托拉斯法影响下经过本土化的运作形成了系统的不公正交易行为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立立法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均将不公正交易行为纳入本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当中。而不公正交易行为按其行为性质分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包括拒绝交易、差别对待、不当对价、滥用交易地位、附带约束性条件等会产生减杀自由竞争,损害自由竞争基础后果的不公正交易行为。这类不公正交易行为会对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造成损害,扰乱自由竞争的秩序,对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效益造成损害,在理论上可以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另一类是包括妨碍经营活动、不当引诱顾客等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自由公平竞争环境的不公正交易行为,这类不公正交易行为会对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造成损害,侵害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在行为性质上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欧美和日韩在规制不公正交易行为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在结合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分别从反垄断法规制角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角度对不公正交易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以此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