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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开始对社区检察室相关机制进行探索和研究,其间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设立阶段、繁荣发展阶段、规范化阶段、停滞阶段以及重新探索阶段。然而不论是在哪个阶段,社区检察室都是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机关,兼有犯罪预防、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普法宣传等等功能,而对于社区检察室的侦查监督职能的研究则是一个薄弱环节。现如今之所以强调要探索社区检察室的侦查监督机制,是因为固有的传统侦查监督机制其本身所不可忽视的缺陷,其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最为关键的对象——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承担者乃是公安基层派出所,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绝大部分也都是公安派出所。基于此,由基层检察院本身对各个派出所进行侦查监督已经显得有所脱节,这不但会导致检察机关获取侦查监督的信息不够及时,而且侦查监督的方式局限,所起到的监督效果也不理想。而社区检察室的侦查监督机制由于扎根基层,能够实现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机关的对接,通过在基层建立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常态化机制,从而实现侦查监督的良性循环。日常寻常、专项检察或者重点检察,长期实行的效果可以帮助检察机关积累侦查监督的相关数据,从中发现侦查监督的规律,并有利于以后的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社区检察室侦查监督机制的构建,为群众在第一时间进行检举、控诉等提供了便捷渠道,这对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完善基层的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结合目前的实际,社区检察室在试点过程中呈现出多种运行模式。个人认为,社区检察室由于扎根基层的特性,难免需要承担多种职能从而表现出一种“综合性”的特点,但是这其中应当尤其强调它的“监督”职能,主次不分的后果只会导致社区检察室的效用大打折扣。虽然笔者一再强调社区检察室侦查监督机制的优势,但不可否认,在其构建道路上依然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职能定位不准、内部关系失范、配套机制不全的重重障碍。为此,笔者从加强相关立法给予法律授权,明确职能重点,细化社区检察室与基层检察院内部部门之间侦查监督的职责,加强财政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的保障等多个角度考量,提出社区检察室应当如何完善其侦查监督机制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