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它的出现为学术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女性主义法学在宏观上表现为建立在社会性别论基础上的对父权制的批判;而在微观上,则较为集中地表现在强奸、性骚扰、家务劳动和女性平等就业权等一系列的论题研究上。首先,介绍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西方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权运动在法学领域结出的一枚璀璨果实,她至今共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从开始吸收自由主义思想到后来引用批判法学及后现代主义等理论资源,女性主义法学开始兼容并蓄的发展道路。由于不同学者对女性问题关注的焦点不同,其内部又可分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激进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文化女性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四个流派,每个流派都有着各自鲜明的特征。总体上看女性主义法学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理论主张的批判性、研究领域的分散性、理论渊源的多元性。其次,对女性主义法学重要理论前提——社会性别论进行分析。此前,生物决定论在社会生活及学术研讨中占主导地位,社会性别论的提出让世人觉醒:原来性别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由社会建构而来的。既然对性别的认知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非自然因素造成,那么这种文化构建(包括法律建构)的结果对于女性的性别歧视与压迫就是非人为的,因而是完全可以改变或彻底消除的。社会性别论在整个女性主义法学具有重要的、奠基性方法论意义。再次,针对防治性暴力法律制度的批判是女性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论题,其中主要包括对防治强奸和性骚扰这两种行为的法律的检讨。如强奸罪在现有的实体法认定上、司法程序上、法律赔偿救济制度上都带有强烈的男性视角,特别是在熟人强奸、婚强奸和对妓女强奸这三种颇具争议的类型中,未从女性视角出发,忽视女性的根本利益。而在性骚扰论题下,先对性骚扰提出的背景和概念做了介绍,再是对性骚扰各国的法律规定和界定难点做了研究,然后结合我国所面临性骚扰问题的困境,提出与性骚扰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另一重大论题是“作为性别分工的家庭”。该论题强调,传统的社会分工呈现出“家务劳动女性化”现象,这对女性的自我发展特别是培养从事社会化工作的能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学者运用家务劳动社会化和家务劳动市场化概念来度量这种性别分工的社会构建造成的影响。此外,进入职场的女性也无法摆脱传统的性别分工赋予其的性别定位,对其收入、晋升、评价都形成了“看不见”的限制。女性主义法学针对上述问题都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最后,提出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不足之处,如研究应更具实操性、立场更具客观中立性以及具备更强的包容性,但仍可展望女性主义法学的明天会更加多样化,更绚烂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