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立法——政府执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佳制度途径。因此,由人民自己或者由人民选举出来代表组成的国家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宪法除了将立法权作为一种与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与制衡的国家权力进行配置外,还对立法权在不同的立法机构之间进行横向和纵向划分和配置,以此明确各自的权限、职责,便于合法行使。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虽然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的基本原则,但却没有详细划分这两个机关之间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导致了全国人大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的相互冲突,使得某些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矛盾重重,有些甚至成为社会矛盾产生的催化剂。一个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合理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社会政治作用日趋明显的情况下,合理配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立法权,明确各自专属调整范围,确立二者在共同调整事项上的范围界限,构筑一个完整、清晰、有限的中央立法机关立法职权范围体系,是当前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性质、地位和结构特点出发,分析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存在的法理基础及历史沿革,剖析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原因,检讨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不清所带来的现实问题,阐述了合理划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者立法权限的必要性,并从完善立法和健全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合理划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者之间立法权限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