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互惠原则研究 ——对我国事实互惠的批判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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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深化及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我国同他国经贸往来更加密切,当然,在这过程中跨国经济纠纷亦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那么涉外经济纠纷的解决以及外国法院判决1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亟待解决。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均规定,认可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条件便是存在互惠。在认可外国法院判决领域,虽然互惠原则适用的范围特别广泛,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全球一体化步伐并不一致,因而各个国家无论是在立法规定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均千差万别,因此该原则仍常处在争议之中。适用互惠原则不仅可能会因为过于保护国家主权而牺牲个人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家间判决的自由流动。在这一点上,人们对互惠原则越来越持怀疑态度。虽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互惠原则的适用已经多次使国家间在这一领域的合作陷入僵局,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适应这个时代。虽然我国目前在互惠原则的适用上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如立法中未明确规定互惠关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互惠标准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等等,司法实践中仍然主要持事实互惠立场,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完全废除互惠原则是不合时宜的。由于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贯立场,而互惠原则是司法独立在该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该原则依然是必须存在的,只是在实践中需要变通再加以运用。为此,本文以我国认可美国法院判决的第一案为引子,以互惠原则的内涵作为出发点,探索认可外国法院判决领域中的该原则,接着对国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它们在该领域对互惠原则的审查适用,并进行分类总结,接着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出发,对我国在这一领域中对互惠原则的适用进行剖析,参考域外先进经验,并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和《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以下简称《南宁声明》)精神,就我国如何在立法和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互惠原则提出建设性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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