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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对解决未成年人案件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减轻了司法压力,又起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具体情形参照一般刑事和解的规定。然而,现行立法规定并没有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相关问题有所助益,因为在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前,许多地区已出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付诸实践。加之法律对和解案件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让司法机关在运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时,感到非常棘手。本文以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涵义做了概述,总结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相较于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有哪些特殊之处,在此基础上,叙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发挥的具体价值。其次,制度的构建需要借鉴域内外的优秀理论、实践成果,因此文章考察了德国、新西兰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此外,通过分析西方其他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普遍特点,思考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得到哪些启发。最后,为了化解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立法依据严重不足、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忽视和解协议达成过程、实践中民众对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认知、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帮教活动不到位的困境,需要摆脱立法对一般刑事和解规定的桎梏,在模式选择上,应该在国家主导的模式下,从混合模式向专门模式、补偿模式向教化模式进行转变;在具体的操作上,应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立法,建立专门的刑事和解制度,并且在立法的基础上,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细化适用条件,完善和解的对话形式,注重和解协议达成的过程,淡化在和解中当事人以及民众对金钱赔偿的认知,确定经济赔偿范围,并通过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措施来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