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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宋代法律与社会相交的一个侧面进行考察,法外刑不仅离不开当时的法律制度框架,而且与宋代社会的构成与文化密切相关。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首先,法外刑在当时究竟存在于哪些领域,执刑者和受刑者又是哪些人?其次,当时的法律体系中哪些因素会促使法外刑的产生?社会结构中的哪些因素又会推动法外刑的泛滥?最后,法外刑既然属于法定刑罚之外的行为,是否与国家主流的统治思想——儒家思想产生矛盾?朝野上下又是如何关注和应对这一问题的?在查阅大量文献并进行一定的梳理分析后,笔者以为:在宋代的司法过程和国家军队的管理中,以及在基层社会和某些社会团体中,都存在相当惊人的滥用法外刑现象;而行使法外刑的主体,不仅有执掌司法权的中央及地方官员,有军中将领,还有处于社会上位的地方豪强及宗族长老,他们都曾在一定程度上滥用过法外刑。如果说,法律条文规定的刑罚试图规范执法者的身份及权限的话,那么,可以说,法外刑的执行者扩大至整个社会及各社会组织中的上层,也更少受到限制,因而显得更为凶暴。法外刑泛滥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那个时代的历史特色,又有贯穿整个古代社会的文化因素。唐中期所确立的较为简洁的律令被宋朝所继承,而从唐后期至两宋,社会体制发生巨大的变化。为应对这一变化,唐的律令格式变为两宋的敕令格式,一方面新法层出不穷,诸法条文或自相矛盾;另一方面,文本与实践或存在牴牾,都给法外刑留有相当大的空间。而吏治的腐败及科举取士产生大批不谙司法的官僚,司法或为贪官污吏所控制,更助长法外刑的使用。重视人治、以伦理、礼教入法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更会破坏司法程序;而佛教中地狱信仰的广泛传播,又促使民众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法外刑。这些因素本根植于古代的政治、社会与长时段文化当中,因此可能和宋前后的历史时期有相同的时代特征。地方司法及基层社会中的法外刑,往往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为此,宋代士大夫曾为此进行激烈的争论:一方面有人力主严禁法外刑;另一方面亦有人认为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及扑灭民众反抗时可适度应用法外刑,以有利于国家的治理。为保住统治者的长远利益,宋代统治者曾对法外刑采取一定的禁约,其措施体现在颁布国家法令和训导官员两方面,对遏制法外刑的蔓延起到一些效果。但由于法外刑与其特定的政治、法律及社会密不可分,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传统社会的通则,当然,这一现象便难以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