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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需求了。如何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使其适应当前房地产现状,已经成为了当前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针对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弊端,住房保有税的开征势在必行。住房保有税是指住房在保有阶段征收的房地产税。它的开征拥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包括受益理论、公平理论、财政收入理论、资源配置理论。同时,它的开征有利于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激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现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并且,它的开征具有充裕、稳定的税源,明确的法律保障,广泛的舆论基础,征收管理保障,以及国内外经验借鉴等条件。结合国际以及本国的实践,笔者针对我国住房保有税的立法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针对住房保有税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笔者明确了住房保有税不可以替代土地出让金,它的征收应当以减并其他相关税费为前提,以及新旧住房应当实行区别对待。笔者认为住房保有税应当采取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立法权分配模式,以及经营性房产与住房房产统一立法的立法体系模式。并且应当在立法中,坚持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三大原则,明确其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关于住房保有税的税制设计,笔者认为,应当将住房的所有人设为纳税义务人,并且将所有住房作为征收对象。但是考虑到城乡差距,应当先对城市住房征收,农村暂缓。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住房保有税应当针对住房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免征额式的税收减免。另外,针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住房也应当实行税收减免。为了实现住房保有税的目标,住房保有税应当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并以住房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为了保证住房保有税的受益税特性,应将其用途明确为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针对住房保有税的实施,住房保有税应当建立健全征管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与房地产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