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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内容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参考文献、后记六个部分,约3万余字。 实践中,伪证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伪证犯罪行为,无论陷害他人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还是隐匿罪证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都必将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有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认定和处罚。同时,陷害他人的伪证行为,往往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正因为伪证罪具有上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其成为古今中外刑法中常见的罪名之一。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则是妨害司法罪专节的第一个罪名。在当今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妨害司法之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排位非常靠前,甚至仅列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后。可见各国对打击、防范司法罪的重视,对该罪的深入研究探讨,成为必要。 本文将针对伪证罪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在掌握国内外可能得到的该罪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伪证罪的几个热点问题,结合目前的审判实际,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得出较为合理完善的观点和建议。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伪证罪主体的疑难问题,先是论述了证人的界定及实践中共同被告特别是同案被告能否互为证人、被害人能否成为证人主体问题和证人问题的完善;接着就单位能否做为鉴定人进行了论述,澄清了实践中鉴定部门与鉴定人混淆的认识;再次就伪证罪中规定的记录人主体加以了详尽的分析,认为记录人不应成为证人罪主体,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接下来又就刑事被告人关于自己有关的刑事被告案件教唆、帮助他人作伪证问题进行了简单论述;最后,就侦查人员、讯问人员,检察人员能否成为该罪主体进行了重点论述,导出了上述人员应成为该罪主体的观点,认为立法上应加以修改和借鉴。 第二部分论述了伪证罪的主观方面,其中重点论述了伪证罪的主观目的。透过对该目的的种种繁杂的学说,大胆提出了废弃目的说的论点,通过历史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