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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债权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改革和公司治理的实践,应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银行作为贷款人对目标公司的治理问题。作为金融中介的银行,由于具备信息优势和监督优势,可以对借款人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从而达到提高目标公司治理水平的积极作用。在我国,银行贷款是企业外部债务融资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但作为企业重要利益相关者的银行对目标公司并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债权治理表现出无效性。在实证分析了我国贷款人对目标公司监督缺失以及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本文通过深入研究认为造成我国贷款人监督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充分发挥贷款人监督作用的相关对策和建议。文章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章为绪论,论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包括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是债权治理的理论综述,为贷款人参与目标公司(借款人)治理提供理论依据。首先介绍公司治理的产生、公司治理的内涵,然后分析了公司治理从股东模式向利益相关者模式的演进与发展,并在综合国外债权治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构筑包括利益相关者理论、资本结构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中介理论、金融契约的控制权理论、投资者法律保护理论等在内的贷款人治理的理论框架,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本章最后对我国债权治理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述评。
第三章进一步从理论上研究贷款人监督对目标公司的治理效应。首先对贷款人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银行监督企业是从贷款合约签订之前到偿还债务之前进行的,按照贷款的进展顺序,可以将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然后通过信息甄别模型、道德风险模型以及状态依存的控制权转移模型,分别对贷款人各阶段监督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理论分析。总结分析的结果,贷款人监督对目标公司的治理效应体现为几个方面:保障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防止贷款发放的“逆向选择”问题;降低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激励其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完善信贷契约,发挥贷款合同的激励约束作用;对借款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相机治理,即控制权的转移,可以避免对有发展前途但一时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进行无效率的清算。通过第二、第三章的分析,文章从理论上阐明了贷款人(银行)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依据以及贷款人监督能给目标公司的治理带来何种影响。
第四章介绍了银行介入公司治理的国际实践。国际上最为典型的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分别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以及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本文着重比较分析了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中银行的监督功能。由于英国、美国证券市场发达,信息披露机制严格,因此公司主要依赖市场的监督。但银行仍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即通过严格的贷前审查与贷后管理、向企业派遣兼职董事以及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的相机治理机制参与公司治理;在日德银行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中,银企之间保持了较为长期稳定的关系,银行具有企业股东与债权人的双重身份,因此银行在企业的融资和公司治理中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银行可以派代表进入企业,参与企业的决策,积极介入企业的公司治理。通过比较,尽管上述两种公司治理模式有较大的差别,但是银行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第五章是对我国贷款人监督缺失的实证分析。首先通过我国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的统计数据以及对2002-2005年沪、深两市交易所上市公司贷款、担保未披露的相关数据的分析,揭示我国贷款人对目标公司监督缺失的现状;然后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引爆的“资金黑洞”与“担保圈”所涉及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揭示贷款人疏于监督、检查与上市公司治理缺陷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给各利益相关者造成的严重损失和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第四章对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银行介入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以及第五章我国贷款人监督缺失的现状分析,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发挥我国银行监督作用的重要性和意义。
第六章对我国贷款人参与目标公司治理弱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除我国转轨经济银企关系的历史因素外,我国信贷管理体制、贷款人自身公司治理水平、资本市场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均是造成我国贷款人监督缺失的原因。在信贷管理方面,本文认为我国银行贷款签约程序不规范、信贷合同不完善、“三查”制度实施不到位、账户管理薄弱,银行监督“搭便车”等问题都是导致监督缺失的因素。在贷款人自身公司治理水平问题上,本文从理论上分析认为银行公司治理水平与目标公司治理水平存在相关性,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自身委托代理问题未解决,以及银行内部激励机制和外部市场约束机制等均存在缺陷,使得贷款人对目标公司监督的动力不足;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方面,本文认为作为企业重要利益相关者的银行无法进入公司的董事会是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缺陷;在资本市场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破产制度存在较大的问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特别是持续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违规情况严重;另外,由于政府的干预,我国债务企业几乎没有强制破产威胁,相反,许多公司却可以利用自愿申请破产的方法,逃废债务,导致银行根本无法实现理论上的控制权转移。
第七章分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合我国实际的推进贷款人对目标公司进行监督的途径。本文提出了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提高我国贷款人自身公司治理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破产法律的实施以及在必要时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等对现有机制的完善措施以及重新规范主办银行制度,建立主办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制度、允许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向目标公司派遣外部非独立董事、赋予银行代理股票控制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企业进行战略性持股等政策建议。
第八章是结论与研究展望,在总结全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该研究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