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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董事责任制度又是董事制度的重中之重。董事的义务与责任是学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但学者的目光多聚集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身上,较少涉及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这一状况与我国公司法在设计董事责任制度时过于强调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而忽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不无关系。本文旨在对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进行探讨,以期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加强对董事的规制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概念及其功能,并分析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学基础。本部分主要的创新之处:笔者提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主要不在于对第三人的补充赔偿作用,而在于对董事起到的惩罚与预防效果,即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之所以受到青睐,就在于促使董事尽其谨慎之责,加强对第三人利益之保护。第二部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立法体例本部分主要介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三种各具特色的立法体例,即补充责任立法体例的德国模式、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体例的法国模式与连带责任立法体例的东亚模式;并对各立法体例的优劣进行比较,并在上述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应选择连带责任立法体例的东亚模式。本部分的创新之处:判断某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立法体例是否适当,不能仅仅关注立法本身的逻辑精巧与否,更要研究本国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探寻设计本国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目的,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逻辑与现实需要的统一。即只有合适的,才是适当的。第三部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本部分主要讨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性质,并对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包括立法标准的选择、责任主体的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主观方面、行为要件等。本部分的创新之处:不仅股东属于第三人范畴,而且股东的间接损失也应纳入到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保护范围。第四部分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探讨本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并详细分析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这两者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也对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部分出的创新之处:笔者认为第153条应修改如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对第三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本条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