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1987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至今已有22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我国在仲裁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与1995年出台了《仲裁法》,本法对《纽约公约》在我国的具体执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中依然有很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和相对的法律空白的存在,致使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产生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国际仲裁声誉。笔者在本文中通过介绍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和范围及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所规定的程序,在其中找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并通国介绍一些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立法,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使我国在依照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以有明确的法律可遵循,并真正作到支持执行的态度,按照纽约公约的立法意图来承认和执行。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及其范围,按照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定义,详细介绍了外国仲裁裁决包含的几种情况,包括在学界比较有争议的非内国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还有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原则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介绍希望可以对外国仲裁裁决有一定的具体了解。第二章中,本文则着重介绍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如要得到承认和执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所需文件、我国的法院审查制度、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只介绍了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四项事由)及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法院逐级报告制度,并在其中还列举了一些外国先进国家的立法,并和我国的规定进行对比,希望可以从中得到启示。本章重点论述内容为《纽约公约》第五条中的几项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判定仲裁协议的无效、被撤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争议的可仲裁性及公共政策的运用等问题,并在其中列举了一些国家的相应立法和判例,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第三章则主要提出我国目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立法缺陷问题、司法干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等一些在实践中造成比较大影响的问题,并在其中分析了该问题的成因及其危害,以求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对我国的立法修改和完善以及司法制度的一些改革所提出的建议,希望可以解决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所存在的问题,以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与国际接轨的时代背景下,对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平稳发展、树立中国司法的权威和国际声誉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