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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所有权领域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在不同见解。笔者试图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点,通过对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及立法实践的研究,来探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本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担保物权及其善意取得概述。主要阐述担保物权的性质和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内涵;担保物权善意取得与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为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主要阐述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体系机理、价值机理、理论机理、要件机理和效力机理。第三部分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物权公示理论,主要探讨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价值取向、法理基础及抵押权善意得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特殊性。第四部分为质权的善意取得。主要阐述质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分析货币、有价证券、某些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及应收账款的质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阐述责任转质与质权善意取得的原则区别。第五部分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留置物的范围由债务人的财产扩大到了他人财产。然而我国学界一般将其误认为是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并未认识到其作为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真正内涵。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主要应取决于留置物的性质。当留置物为占有委托物时,留置权的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应依物权法一般规定成立;当留置物为占有脱离物时,若债权人为善意,留置权的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