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是立足于身体史对宋代妓女若干问题的考察。文中所使用“身体”的概念主要是指身体形象及塑造身体形象的权力和权力关系。妓女的身体形象在不同的文本、文类中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以妓女温琬的几种传记为例,不同的作者在记述中有相似之处,也有冲突、矛盾之处,有的注重温琬的道德修养,有的注重其才华,反映出书写者根据写作目的不同对素材进行的不同取舍,是书写者对于妓女在不同社会场景中身体形象的想象与期待。从不同文类来看,最为明显的是诗词和史传中妓女形象的差异。士人诗词中表现出对妓女妆容、身姿的欣赏与想象;史传则突出妓女节义形象。相对于士人对妓女形象的塑造,妓女自身则塑造了自怜、情贞的个体形象。在士人与妓女对于妓女形象记述的差异的背后,可以发现宋代士人对女性在社会秩序所处位置的理想,以及妓女对士人社会秩序、道德标准的认同。在这个过程中,妓女被物化,同时也完成了自我物化。妓女的身体、身体的物化与自我物化是通过家庭、社会、国家等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在私妓与官妓身上又体现出不同的权力作用方式。私妓主要包括家妓和市妓。家妓在官宦和富户家庭中普遍存在,她们除了供户主歌舞享乐以外,也是男性主人品位、学识的体现之一,同时表明了主人的生活态度与政治意向。市妓分散生活于市、镇的不同区域,她们的经营、消费与市镇生活混杂在一起。妓女的身体成为一种物化的景观对大众的日常经验产生影响,挑战既有的社会规范秩序,使妓女置于良家女性之外,也使普通百姓更加笃信良家女子的道德规范。官妓包括教坊妓、地方各级官署的歌妓。本文主要以地方官妓为主要研究对象。官员、国家对于妓女的消费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妓女同官员的身体关系处于国家的监控、管理之下,官员的身体行为,包括男女关系受到国家的约束与管制。朱熹奏劾唐仲友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唐与官妓“逾滥”。据此案并兼及对其他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宋代国家开始禁止官员与官妓宿眠,律令、官箴对此都有反映。究其原因,除了宋代伦理道德观的强化,还由于文官政治的发展,官员的行为因此更需符合行政体系的运作规范,加强对官员的身体管理遂成为国家实施权力的一个借力点。自宋以后,禁止官员宿眠官妓成为定例。另一方面,地方官妓处于国家的管理之中。官妓主要由因犯罪没入官府和据年限卖入官府的女性构成,她们供官府差使。在县一级行政机构中,官妓由知县、县尉共同管理;州一级,官妓由太守和司理共同管理,各自职责不同;不同州、县有所牵涉时,由上级或二者进行协调。官妓在应差使的过程中,通过有限的方式如自身的才能等可以改变自身处境。地方官妓籍入府衙后,所祗应活动包括迎送、宴会、节日活动等,妓乐享乐成为官员的特权之一。官、私妓女都要参与官府售酒。在这一过程中,官员与百姓都成为妓女、尤其是官妓的消费者,而妓女远离了礼制,物化的身体在官员特权到大众消费间转换着价值。由此,家庭、社会、国家围绕妓女身体的消费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图谱,也塑造了妓女的身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