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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传统合同法因电子合同的应用所产生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包括我国,纷纷加强对包括电子合同的立法与研究,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我国法律中涉及电子合同的规定不多且笼统,欠缺可操作性。笔者以“论我国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立法完善”为题,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实践进行研究,对比与分析学者们所持的观点,就电子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如电子代理人、确认收讫、电子错误等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三章和结语五部分构成。引言:指出电子合同的许多纠纷是缘于我国电子合同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缺位、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性所导致,需要对我国电子合同法律进一步完善。第一章:从电子合同概念、特征切入,指出由于电子合同的独有特征,使传统的合同法律规则无法适用于电子合同,在理论上、实践上均需要有一套适合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则。应时势需要,电子合同法律规则纷纷出台,其中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美国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为代表。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虽有相应的规定,但仅是原则性的,尚欠充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第二章:主要分析电子合同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在第一节中,主要分析电子代理人的定义、与传统民法代理人的异同及电子代理人引发的法律问题如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行为归属、双方代理;在第二节中,界定确认收讫的概念、分析确认收讫的法律效力以及确认收讫与电子承诺的区别,探讨确认收讫引发的法律问题;在第三节中,主要是探讨电子错误的定义、分析电子错误的种类及所产生的影响,根据以上情况分析电子错误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三章: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应制定统一的《电子合同法》或完善现行《合同法》,确立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则,其中应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内涵、外延,明确它的缔约效力、权利义务并归于设立它的行为人;明确规定确认收讫的定义、法律效力,以解决电子承诺与确认收讫的区别,解决电子合同成立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界定电子错误的定义、构成要件,根据电子错误的类型来确实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等。结论:我国电子合同法律规则需细化和完善,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时,应考虑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及其特殊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立法,结合我国现状进行科学的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