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撤销的法律规制——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划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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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民信赖利益加以保护的程度,因被撤销之行政行为的种类、性质、对象等而有所差异。但是,大部分学者仅简单地以授益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二分法为起点,对行政职权撤销行为展开论述。即便有学者意识到了撤销复效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也曾在授益行政、负担行政与复效行政三分的基础上对行政职权撤销行为作出了不同层面的法律约束,这些论述对法律约束内容的描述亦过于粗糙。故本文试图在以前的研究基础上,从目的考量、利益衡量、程序抑制、时间拘束以及行为对象限制等方面详细论述规制行政职权撤销行为应考量的因素,试图建构起我国对行政职权撤销行为的规范体系。同时,本文采取了案例分析的方法,个案性地分析行政职权撤销之时需要考量的各种因素,为我国行政法学的法治实践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本文简要描述了行政职权撤销的基本理论。本文将行政职权撤销与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的废除、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争讼撤销、行政行为无效等概念进行对比,厘清了行政职权撤销的概念。然后,本文从行政职权撤销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角度详细分析了行政职权撤销的基本内涵。  第二部分,本文从实质法治与机动的瑕疵理论两个方面详细阐释规制行政职权撤销的理论变迁,通过法安理论、信赖保护原则等角度描述了行政职权撤销的法理基础。  第三部分,本文在区分授益行政、负担行政与复效行政的基础之上,从目的考量、利益衡量、程序抑制、时间拘束以及行为对象限制等方面详细论述规制行政职权撤销行为应考量的因素。本文认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且正视当事人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平衡相关公益与私益。撤销授益行政行为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符合且能达成正当目的,遵守正当程序;第二,权衡各种利益价值,仅在受益人之信赖利益明显低于公共利益时,才予以撤销;第三,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第四,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治愈或转换的、所授利益已经消耗的且难以恢复的或其他机关决定拘束的,一般不予撤销;第五,对于具持续效力的行政行为,一般仅向后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撤销复效行政行为则应考量以下因素:第一,考量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撤销手段能否达到所预期的目的以及该撤销措施与预期目的之间是否处于合理且适度的关系;第二,全面考察可能对相对人、第三人、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在无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优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而在关乎公共利益之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第三,借助正当程序制度,使得各利益相关人能有效进行博弈与互动;第四,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第五,违法行政行为受法院生效裁判约束的、遭受不利之当事人认可该行为效果的或受益人已穷尽了被授予的利益且难以恢复的,一般不予撤销;第六,对于具持续效力的行政行为,一般仅向后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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