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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业作为典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托业有助于提高社会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分散银行业的风险,也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良性竞争。但是金融业是高风险的行业,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金融业的这个高风险的特性,容易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的动荡,这种情况下靠单一的民商法的一元调整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对信托业的经济法规制是信托业市场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信托业的发展,国家不得不重视对信托业的调节和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托业进行规范保障的经济法形成并不断完善,信托市场出现了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二元调整的局面。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效率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规范国家对信托业干预和管理的国家调制活动,属于经济法的性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自由平等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规范信托业务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属于民商法的性质。本文的重点是分析我国信托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市场规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探求我国信托业完善和发展的方法。经济法的理念下,这种市场规制不是行政干预和管制,而是在经济法理念指导下的“调制型”干预。经济法是关于国家调节和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是国家为克服市场障碍和市场缺陷而制定的,是调整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信托业的市场规制也就是对信托业的经济法规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我国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的法理基础。本章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进行理论论证,即从信托业市场存在的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的角度。然后从法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即从实然法和应然法、法的不完备性理论进行论证。本章是本文提出的对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提供理论论证和理论支持的部分,是本文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我国信托业市场规制的形成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主要有信托业的市场准入规制不合理、经营方面过多的限制、对投资者保护不够、监管不完善和信托业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只有明确了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寻找解决问题的准确方法。第三章是相关发达国家的市场规制及其经验。英美日等信托业发达国家具有先进市场规制制度及经验。英国信托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日本作为信托业的引进国,经历了国家的推动和信托业本身的长期发展,也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信托法律法规。分析信托业发达国家的先进规制经验,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学习和借鉴。第四章针对我国信托业市场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信托业市场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业市场的方法,这也是本文的创新部分。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信托业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需要经济法保驾护航,在经济法的理念下,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