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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刑事赔偿范围是列举式,既有肯定的列举,也有否定或排除的列举。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范围明确、具体、有限。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初期,赔偿范围非常有限是可以理解的,从不赔偿到可赔偿这个阶段,范围比较窄也是规律。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扩大权益救济范围也是必须的。在这个大背景下列举模式的局限性和不足也就越来越明显了。从逻辑上讲,肯定与否定都是列举,不能确定全部范围,也就是存在着概念的不周延问题,没有穷尽刑事行为的全部外延。所以,在实践中就会遇到既不在肯定列举范围又不在否定列举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