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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地方政府是利用其强制力对所辖地域与人口公共事务进行调控、管理,相对与中央政府的权力机构。不仅包括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立法和司法机关。狭义的地方政府是指地方行政机构。本文中地方政府如果不作特别说明,是指狭义地方政府。本文所指地方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在外在环境要求和内在动机驱动下表现出来的活动过程。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内在于市场的行为和外在于市场的行为。所谓内在于市场的行为是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例如政府购买、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等、对关键性行业和领域的政府投资;所谓外在于市场的行为是地方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维持和市场活动的监管。例如税收、法律执行、市场制度保障等。内在于市场的行为要求效率,外在于市场的行为要求公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行为体现的利益自主性日益明显。如何正确理解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成为研究中国制度变迁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利用包括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和集团理论等工具对地方政府行为范围、行为特征进行一定探讨,为此安排内容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有关地方政府行为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地方政府行动范围的经济学理由。第三部分,地方政府行为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