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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监察法“双指”措施,即《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3项的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双指”措施作为监察机关反腐的重要手段,对查办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产生了十分具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行政监察法》对“双指”措施如何适用没有做出法律安排,导致监察机关在适用“双指”措施的过程中,规范不一,自由裁量的范围比较宽广。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法制的规范和统一,也不利于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双指”措施的作用。因此,加强和完善“双指”措施的适用,使“双指”措施既能充分发挥在查办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案件中的作用,又能使监察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严格办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为此,本文以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适用的“双指”措施为研究对象,对监察机关在适用“双指”措施中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努力查找出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最后,结合我国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双指”措施适用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