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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是全球人类寻求有效减排方式的成果,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是创新性合作机制之一。它将污染物排放权作为商品,使其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从环境效益看,碳排放权交易促进了各国各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最终将促进人类环境状况的改善,这也正是碳排放权交易出现的初衷;从经济效益看,碳排放权交易既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生产质量,又为企业带来了额外收入,间接地也减轻了政府投资环保,查污治污的资金压力;从社会效益看,碳排放权交易不仅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因为碳排放权问题不止涉及一国问题,更是牵涉各国的全球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源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还属新兴事物。从2000年以来,我国部分两控区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总体情况看,国内目前既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也缺乏广泛的实践经验作支撑。在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框架下,推行这项措施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排污权的属性尚存争议;排污权交易立法存在空白;排污权是否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也存争议等。但争议或不完善并不代表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不可行,各界专家学者仍在努力,该项制度的推行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