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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加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环境受污染的渠道增多,加之社会变动、利益争执,而环境纠纷也屡见不鲜。环境纠纷时常出现在有着相近的地理位置,或者主体之间联系紧密,而双方当事人在地理位置或者利益关系方面存在着联系。中国人看重的是熟人这一点,并且受传统影响群众不喜欢诉讼,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不少人也希望在对自己利益进行保障的情况下,能够握手言和。本文所研究的环境纠纷是从狭义层面而言的环境民事纠纷,事实上是一种民间民事纠纷,在对其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对解决民事纠纷机制适用。和民间民事纠纷相比较而言,环境纠纷则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而化解纠纷过程也是当事人之间权益妥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依靠制度建设可降低化解纠纷的交易成本。本文开篇分析了我国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界定本文研究的范围为生活型环境纠纷以及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而且关系极其简单的和生产相关的环境纠纷;对环境纠纷民间调解进行明确,应该是中立第三方的个人或者民间机构,通过协商,从而解决环境民事纠纷使意愿实现的过程。与此同时,放眼域外国家和地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制度,得出调解人员专业化、司法权威为民间调解提供保障、民间调解与司法联通互动的可借鉴经验,为完善我国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制度提供参考。鉴于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分别探析实际操作中存在《宪法》、《民事诉讼法》对环境纠纷只做原则性指引、《人民调解法》对环境纠纷只做一般性指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或者没有专门创设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着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未发挥应有作用、环境纠纷民间调解队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和环境纠纷民间调解与其他解决纠纷制度不能协调的不足。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觉得我国要健全环境纠纷民间调解,需要改变理念、制定颁布《关于加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一支适用社会需求的专业性调解队伍和建立与其他解纷制度的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逐一破解,使解决纠纷方式成为一种有机系统,能够功能互补、良性互动、彼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