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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也要求我国公民权利保障要达到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相关标准。本文第一部分阐述劳动者工伤救济的基本状况。第二部分论述了工伤救济的最重要途径两种形式——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是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一大进步。但工伤保险仅为一种补偿责任,无责任补偿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待遇水平较低,其实施存在许多问题,先进国家的工伤保险经验值得我国以后的工伤保险法借鉴;此外,工伤事故民事赔偿作为工伤一种救济形式,其在工伤救济中也有工伤保险所替代不了的作用。论文的第三部分阐述了在我国现阶段,工伤救济途径不应该只局限于工伤保险这一制度上,而应该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互相衔接起来这一观点,即要立足侵权责任这一大背景下来寻求我国劳动者工伤救济的解决途径。这一问题虽然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所涉及,但是实际上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在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民事赔偿适用关系上,应该采取补充式的立法模式,以构建起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伤救济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