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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在当今社会中已成为共识,每个个体的权利都是应该被重视和尊重的,其本质的核心乃是安全。风险社会的到来也无疑的加大了各种风险的发生和安全的不确定。由此作为与每个个体关系密切的“食品”,保障其安全性是极为重要的,然而与此相矛盾的是食品安全事故经常性的出现在新闻的头条,食品的安全性难以保障,这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了社会性恐慌,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阻碍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及时作出应对,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从严打击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但是现实中食品安全犯罪依旧时有发生,其折射出的是食品安全刑事规制的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相关刑事政策严厉有余而严密不足,与具体法律之间缺乏互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益判断存在偏离;刑法与相关食品安全行政法律之间的配合出现断层,食品安全法网不够严密;具体刑罚的处理过于笼统等。本文立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和预防,考虑食品安全刑事政策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对具体刑事法律的运用和影响,立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积极做好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化的刑事政策,以期发挥两者最大的效能;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益侵害主体,进一步严密食品安全刑事法网,加强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配合,将刑法中“食品”的概念做广义上的解释,加大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本身安全性的规制,正确扩充理解“掺入”、“销售”等词语的解释,将过失行为、不作为行为、持有行为来危害食品安全的情形纳入刑法规制之中,积极调整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合理适用,多层次多角度的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以期更好的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具体本文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对食品、食品安全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通过比较研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归纳和总结其法律规制的特点和主要方式,希望对我国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规制有着“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第三部分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主要是指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刑事立法完善及法律解释方面。如:对“掺入”“销售”一词的理解,过失食品安全犯罪的缺失,食品召回不作为行为导致食品安全犯罪的入刑,罚金刑适用不足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刑事法网的严密,与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法律的配合等方面提出相关的改进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