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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为我国的城市建设起到了不少的积极作用,但随之引起的纠纷却是频频见诸报端,甚至连续发生一系列悲剧性事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但城市房屋拆迁作为对私有权利的一种消灭方式,如果处理不当,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中国已经发生。2001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同年开始实施,与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在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新条例出现后矛盾并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激化,根本原因在于对房屋拆迁偿的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如拆迁补偿程序设计和司法救济等,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去年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对于处于转型中的我国社会在各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这场持续了三年多对峙斗争中最终靠当地政府的出面才使事件得到解决,也因此突显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在行文中,笔者拟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程序的检讨为主线展开论述。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现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去年典型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并由此事件引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在程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我国房屋拆迂决定阶段和房屋拆迁补偿阶段来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决定阶段在程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益判断程序的缺失。主要探讨了公益判断程序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二)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公众参与权。主要论述了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对于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阶段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司法救济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国外一些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司法救济程序的现状,提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司法救济上存在的问题。(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论述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存在评估机构不独立、评估操作不规范、评估程序不公正的问题,并分析了具体原因。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提出一些建议。(一)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共利益判断程序并提出了由人民代表大会对公共利益作出判断的观点。(二)提出在我国建立房屋拆迁听证制度和赋予被拆迁入一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权。(三)提出要想彻底解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司法救济的问题必须走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单轨制道路。(四)提出了必须建立市场化的评估机制和独立的评估机构,并提出了构建科学的房屋拆迁评估机制需要把握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