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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表现形式。是适应近代国际刑事司法发展潮流,而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已出现了对此制度的探索实践活动,但至今尚无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本文首先从暂缓起诉制度概述入手,介绍了暂缓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以及历史发展,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犯罪原因、刑罚适用等,依据我国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从而得出建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论点。其次从人身危险性理论、刑法谦抑精神、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四大基础理论角度分析了暂缓起诉的基本价值,这四大基础理论是暂缓起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根据,也是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支撑。再次叙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在暂缓起诉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并归纳总结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性和趋同性。第四从现行未成年人起诉制度的缺陷,司法资源的匮乏,为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国际刑事政策的趋向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并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现行刑事政策,基层检察机关了实践基础,域外完善的立法和实践等视角论述了设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定的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建立未成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来预测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通过设立决定程序、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建立帮教组织、监督程序,以期为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制度的运用和改革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