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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是面向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因此,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只要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构成。但是立法者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打击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份子,规定某些犯罪只能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身分才能构成,或者当行为具有特定身分时从重处罚。这种以身分影响定罪或量刑的犯罪称为身分犯。其中只有有身分者才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叫做纯正身分犯,身分只影响刑罚的轻重的犯罪称之为不纯正身分犯。对身分犯的研究上,最具有的争议的是身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本文拟就身分犯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探讨。 全文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身分犯的一般理论。首先论述了身分犯的平等性问题,认为身分犯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违背,从而从理论上证明了身分犯存在的正当性。其次,剖析了身分犯的立法根据。通过对国内外学者观点的梳理,认为身分犯的立法根据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一个主客观想统一的概念,身分对社会危害性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影响力的不同,决定了身分犯分为纯正身分犯与不纯正身分犯。其中,纯正身分犯有的身分影响到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方面,决定了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无,无身分者不可能单独实施侵害身分犯所意欲保护的社会关系,这时的身分决定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不纯正身分犯则是影响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这时的身分决定了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即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第二部分是就身分犯与共同犯罪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把纯正身分犯与不纯正身分犯分开论述。对纯正身分犯而言,虽然无身分者不可能单独实施,但是可以通过与有身分者结合为一个整体来实施。特别是对于某些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的纯正身分犯,无身分者可以实施复合行为的一部分,通过与有身分者的共同努力,从而侵害身分犯所意欲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无身分者是可以与有身分者共同构成纯正身分犯的。对于无身分者与有身分者共同实施纯正身分犯的定性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种观点的评述,认为“实行行为说”最为合理,并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从一定程序上克服了“实行行为说”的不足。当有身分者教唆、帮助无身分者实施纯正身分犯时,本文认为通说所采纳的“间接正犯说”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