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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拍卖行业已步入有序化、法制化和正规化的发展轨道。尽管我国针对拍卖业的立法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较为完整,但如今,由于《拍卖法》颁布的时间太过久远,它对拍卖市场,尤其是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规制早已力所不及,无法遏制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出现的种种不法行为。艺术品拍卖业因其拍卖标的的高风险性而有别于其他商品拍卖。作为拍卖标的物的艺术品,其本身真伪难辨,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交易时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声明不保真”条例的滥用,这些特殊的情况大大地提高了现行法案的执行难度。与此同时,作为拍卖市场上的明星产品,艺术品拍卖交易无疑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目光。作为人们对拍卖市场了解的一个重要窗口,其交易状况必然成为拍卖市场的风向标。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走势和发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其本身乃至对整个拍卖市场的信任和兴趣,也是影响着整个行业是否能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对于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全面整顿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其中,对于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是重中之重。然而,目前我国关于拍卖市场法律规制的相关研究虽不在少数,但是专门针对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规划的研究却十分有限。因此,本文将立足现状,基于前人经验及自我总结,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拍卖的定义及特征和艺术品拍卖的范畴及组成部分作为艺术品拍卖的机理进行研究,并梳理了艺术品拍卖的过程。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和失序的情况进行讨论。同时通过对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从而归纳出艺术品拍卖市场失序的几点主要表现。本文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立法现状和立法缺陷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则通过研究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立法与规制手段来找到我国可以借鉴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包括对拍卖人、鉴定师和免责条款等发面的经验借鉴。本文第五部提出了强化市场准入、强化拍卖中涉假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建立声明不保真条款的救济机制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这几点完善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