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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都属于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合同,但与承揽合同比较也有自己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具有经济价值大、不可移动和长期存在的特点。建设工程本身包括设计、施工以及勘察行为,但三者之间最为重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当属建设施工行为。与此同时,建设工程领域利润率最高的也是建设施工环节,就是在高利润的诱惑之下建设工程中的挂靠关系应运而生。挂靠实质上是一种借用资质施工的行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为代价获得被挂靠人的资质独立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会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挂靠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利用,但从整体而言其弊是大于利的。挂靠产生法律风险不仅仅存在于挂靠关系双方,同样会发生在发包人身上,施工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更是对今后入住业主权利的侵害。基于挂靠产生的诸多问题,我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认定挂靠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在认定标准上略有差异。由于挂靠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在实践中与内部承包、转包和联营之间又有诸多相似之处,现有的规定还不能对挂靠进行准确的认定,笔者通过思考认为从责任承担、人事关系、财务管理以及承包商对工程的参与度四个方面进行认定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法律对涉及到挂靠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效力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无效,但对于判定其无效的法律依据,学界存有不同观点。对此,笔者通过对涉及合同效力的三点要素进行分析,认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主要为建设工程涉及的法益重大,挂靠关系的出现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本文的最后是对挂靠产生的责任承担分析,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劳动争议责任、人身损害责任和与第三方签订的民事合同的责任问题。从法院对责任发生后的判决结果出发,分析存在的不同观点找到笔者认为更适合的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