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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界定机制决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它既是平衡保密与公开关系的关键,又决定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政府信息的利用以及政府治理水平的高低。我国的国家秘密界定机制,长期在以“保密为主、公开例外”的指导思想下,存在着许多不足:国家秘密范围模糊,定密,解密程序不完善,争议救济机制缺乏等,致使国家秘密泛滥、保密权力无法约束,严重侵害了公民知情权,信息公开备受制约。 因此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我国的秘密界定机制与保密制度较为先进、科学的美国进行比较,采取制度分析、数据分析等手段,寻找二者间存在的差异,并积极探索其背后存在的原因,寻找改进我国秘密界定机制的方法。 经比较发现,两国的机制存在着明显差异:我国的国家秘密范围宽泛模糊,而美国的国家秘密范围窄而明确;我国的定密责任人数量庞大、责权不清,而美国的定密官授权严格、数量有限;我国的定密程序模糊,定密主体裁量权很大,而美国的定密程序严格,采取多种手段限制定密主体的裁量空间;我国的解密制度几乎是一纸空文,而美国把解密放在与定密同等重要的位置,设计五种不同解密审查机制,并注重解密争议的解决;此外我国没有设置纠纷救济机制而美国却设置的非常完善。二者间巨大的差异,是由两国保密法律的差异所决定的。两国无论是立法理念、价值取向还是具体法律体系构成都有所不同,法律规定的职能也不同,从而决定了秘密界定机制的不同。 要解决我国秘密界定机制中的问题,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保密法律,树立起“公开为主、保密例外”的立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兼顾保密与公开的法律体系;其次应当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明确定密主体与权限,完善定密程序、加强救济;最后应当明确解密主体与权限,明确解密条件与程序,增加强制解密申请与救济机制,并做好解密与公开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