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司法权的历史沿革及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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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自古为中国领土,历代中央政府对澳主权从未中断。但由于葡人居澳时间较长,加之中葡间政治法律文化背景差异巨大,故而澳门司法权变迁呈现出独特的双轨制特征。学界此前对澳门法律本地化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丰,但对澳门法律史的关注甚少。澳门虽地域不大,然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各方政治力量纵横交织。本文以历史考察方法,研究澳门的主权与治权之争及法律渊源演变,力求梳理出澳门自开埠以来司法权之沿革,从法理上论证中国对澳主权的历史连续性。学者吴志良以中葡两国历史作为参数,将澳门历史发展划分为七个阶段,即中葡早期交往时期、议事会时期、议事会衰弱时期、殖民管制时期、葡管中国领土时期、过渡时期以及二十一世纪中葡在澳合作关系。笔者认为该划分具有科学性,其能够比较直观反映出澳门各政治力量相互角逐对双轨制立法、司法的影响,便于考察司法权之沿革。由于是法律史研究,本文以过渡时期之前的六个时期作为考察范围。澳门四百年的司法权沿革史,亦是司法权属的争夺与抗争史。葡国殖民扩张,中葡司法文化碰撞,其虽严重危害中国作为“天朝上国”的传统利益和原则,但由于葡国力以及澳资源有限等因素使然,争夺的过程显示出特有的相对和缓,有如“静河深流”。明清政府强化中央集权,始终控制对澳司法的最终处分权,但治理形态有所不同。明政府面对葡国扩张的现实,通过继承、发展中国古代涉外地方特殊建制和地方自治的传统,将澳门建成政府管辖下的特殊侨民社区。清政府则通过机构设置,加强对澳司法治理。然国势衰弱和地方政府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仍使得居澳葡人的自治体系渐具雏形。随着列强对华殖民的肆虐和清政府的颓败,葡人自治体系逐渐成熟,其对在澳司法权的争夺随之剧烈。与此同时,由于葡国内政治和其对外政策变化,居澳葡人内部自治机构之间的司法权之争亦日趋复杂,议事会与总督,议事会与王室大法官,教会与俗界,总督与立法会,各方政治力量的抗衡此消彼长。1822年,葡国首部宪法正式把澳门视为海外殖民地,将其法律视为当然适用于澳门。鸦片战争后葡取得对澳控制权,遂简单移植葡国法律制度,主要法典被陆续延伸到澳门适用,据此建立起至过渡期之前的澳门司法体制柜架。然葡澳当局主要在居澳葡人中适用这些法律,故该司法体系与华人社会明显脱节,司法的社会调控功能未有充分发挥。澳门华人解决民刑纠纷,很少采取法律途径。此为司法双轨制的重要原因。1974年葡国政变,宣布实行“非殖民化”政策,放弃海外殖民地。《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澳门不属于葡国领地,而是葡管中国领土。这在事实上将澳门视为特殊地区。1976年葡国公布新宪法,准许澳门享有内部自治权。同年颁步《澳门组织章程》,成立澳门立法会。按照上述《宪法》和《章程》规定,澳门作为公权法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三年后中葡建交时对此正式确认,葡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中国授予管理澳门的权力,具有一定合法性。此后,澳门相对独立地以移植于葡国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展开司法活动。进入过渡期后,基于中葡就澳门问题达成的广泛共识,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指导下,澳门展开“原有法律”本地化工作。这是澳门法律史上立法活动最频繁的时期,许多简单移植的法典、法律因关涉主权问题而不得继续沿用。在中葡共同努力下,具有澳门特色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司法独立与司法中文化得以实现。此为回归后澳门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纵观澳门四百年司法权沿革,中国政府从未完全丧失过并始终主张对澳司法权,中国恢复对澳行使主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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