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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佃制度经历了春秋、战国、两汉的发展,到了唐代已经逐步趋于完善。唐朝三百年,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对待土地的不同制度管理,造就了土地租佃制度的演变。均田制的产生到瓦解,土地兼并的抑制到放任,土地交易的逐渐增多……这些种种原因,都在导致着唐代土地租佃制度的变化。故我们着手于对史料的考察,综合唐代不同时期的特殊历史环境,依此,从中探寻出唐代土地租佃制度的演变内容。唐代土地种类繁多,不同的土地名称比比皆是,但是其大致种类无外乎两种:官田和民田。我们即是从这两大类土地中,选取具有代表性,能反应唐代社会整体阶层环境的土地类型来分别讨论其各自的租佃制度具体产生怎样的演变。屯田在唐代有军用屯田和民用屯田之分。军用屯田为解决军事粮草所用,唐代前期的军用屯田由军队自己耕种,到了唐代后期,产生了租佃关系,允许戍卒携带家属来租种屯田,并且役使百姓来佃种。民用屯田则是非军事性质的屯田,多由百姓耕种,在唐代前期是作为一种徭役,在西洲地区偶有租佃情况的发生,到了唐代后期,为了把闲荒的土地利用起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且安置因战乱而流离失所的百姓,广泛地让流民租佃民用屯田。官员职田的租佃对象和地租在唐代前后期发生了变化,唐代前期职田的租佃对象为编户百姓,其收取的地租为定额地租,地租所获的收入也归官员所有,作为官员的俸禄。到了唐代后期,由于土地兼并情况的日益加剧,职田的租佃对象则变为了贫户俘客,加之政府腐败,对农民不断压迫,职田的出租也变成了强制性的,成为了百姓不可拒绝的负担。地租额也逐渐增多,这些地租的收入也不仅仅是作为其职田所属官员的俸禄,也会被抽去用以弥补政府财政,保障京城官员的收入。民田之间的租佃主要涉及百姓之间的租佃和地主与百姓之间的租佃,唐代初期,由于均田授田不足、田亩分布零散,百姓之间互相租佃土地的情况较多,唐中期后,土地兼并加剧,地主庄园兴起,农民的土地日益减少,民田的租佃逐渐转向地主与百姓之间的租佃。唐代中期时,转租现象也在民间出现,转租契约同租佃契约一样,上对于转租有着诸多明确的规定,转租土地的明确,转租关系的明确以及违约责任的明确。民田的地租也以唐代中期为分界线,呈现一个先涨后降的趋势。唐代,寺院的土地占有数量是相当可观的。除了寺院本身开辟荒地,唐代向寺院捐赠土地之风也一直盛行,从唐代后期出台了多个向寺院捐赠土地的限制诏令中可以窥知一二。寺院土地的逐渐增多,其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寺院土地的租佃即是随着寺院土地的增多而产生。从唐初由寺院附属农奴耕种,到唐中期时,转变为租佃。地租也由劳役地租转变为了实物地租。唐代的租佃契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形式上,立契日期逐渐后移,契约生效条件由“两和立契”转变为“两共平章”,契约内容上,增加了“土地四至”的描述,违约惩罚也有一个相应的权重转变。租佃契约的这些变化,无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内容上的,体现出唐代租佃契约的卓越立契水平,反映出当时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升,无论是承租者还是出租者,对于自身的权利保护观念都在不断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