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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公民通过诉讼途径定纷止争、解决矛盾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强调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形式审查为主,使得民事案件更容易进入诉讼程序。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程序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具有处分权限,这也给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虚构案件纠纷、伪造证据材料的诉讼方式谋取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妨害司法秩序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能够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两高出台了针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措施都对这一行为的制裁起到了作用。但由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且以合法的诉讼手段为外衣,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此之外,《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内涵的界定有所重合,刑民衔接方面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仍有很多问题尚未明确,还需进一步探析: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不同角度介绍虚假诉讼罪的实施方式以及裁判思路,并对判决结果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判决的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指出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为虚假诉讼行为的概述。该部分首先阐述了虚假诉讼行为的现状及其危害,并指出虚假诉讼行为诉讼案件类型化、隐蔽性以及诉讼对抗两极分化性的特征,并对易和虚假诉讼相混淆的概念进行简单区分。第三部分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实施困境的分析。该部分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不明、罪数形态与犯罪类型不明、证据取得存在障碍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从而揭露刑法在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并提出解决路径。比如排除“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虚假诉讼罪适用,并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理;加快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发展,丰富取证手段,为司法工作人员掌握犯罪行为人的涉诉情况、评估虚假诉讼等提供重要支持;将虚假诉讼罪纳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范围,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犯罪自诉制度,并且在对其刑民界定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