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预警原则及其在WTO法律框架中的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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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原则是近数十年来国际环境法领域快速发展的一项法律原则,其核心理念是:由于环境或健康的损害通常具有不可恢复的性质,故对于可能的环境损害必须更加谨慎对待,此外,由于科学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科学也不能作为衡量风险的唯一标准。于是风险预警原则要求从事危险活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其行为对环境无害,同时要求政府在科学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仍应有所作为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在倡导自由贸易的今天,风险预警原则实施的结果却不可避免的和贸易有关。风险预警原则正慢慢的向贸易领域渗透,在此过程中,WTO在其争端解决机制中已经处理了几个与风险预警原则相关的案例。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探讨WTO对于风险预警原则的态度,以及风险预警原则在WTO法律框架中的地位。随着《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生效,其中关于风险预警原则的规定可能与WTO之SPS协定产生冲突,本文将对冲突的化解提出可行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风险预警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含义,以及各国在实践中对于风险预警原则的态度。在此基础上,讨论了风险预警原则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从WTO有关风险预警原则的贸易争端入手,通过争端解决小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风险预警原则的解释探讨WTO对于风险预警原则的态度。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关于风险预警原则的规定以及在此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利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生物安全议定书》中的风险预警原则与WTO法的冲突,并提出冲突的解决途径。第四部分,合理预测了风险预警原则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中国对于该原则应有的立场。通过上述分析,本文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趋势是必然的,风险预警原则在国际贸易领域是具有生命力的。虽然,风险预警原则的运用可能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但是这并不能阻止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以及否认其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对于风险预警原则对贸易的不利影响,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地研究与谈判,为其实施设置一定的条件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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