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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新业态日益渗透传统的劳动密集性行业大背景下,一种足以冲击出租车行业巡游车经营模式的新业态出现了,网络约租车以一种全新的形态给公共出行方式注入了一针强心剂。由于网约车不同于主流的、传统的出租行业的运营模式,在进入我国初期,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则,而涉及网约车的各种国家政策也未出台,对于网约车司机这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形态,没有一个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定准则,因此相关的劳动保障也无法涵盖此类关系。而我国劳动立法亦未涉及这类人员,此种新业态下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学界的探讨。本文谨以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为研究对象,揭示当前我国政策及立法层面在应对网约车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权益保护方面所遇到的问题,笔者也从司法实践方面调研了一些网约车劳动关系的案例加以分析说明。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劳动对象基础上的,该体系是否能适应当前劳动力市场发生的巨大变革和随之而来的灵活的多元化的用工形式,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深感这一问题对于目前中国多元化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突破口,试图做一些探索,由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整个群体过于宏大,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更是广泛,无法穷尽,因此本文的着眼点在于一个小的切入点,以网络约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问题为突破,阐述其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目前司法实践的方向,以及对于法律调整的理念定位以及权益保障方面的一些内容,做出一些思考。本文在内容上,首先对于劳动关系认定及非典型劳动保护理论进行了梳理,介绍了我国传统的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原则和订立劳动合同。在从属性原则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认定标准,而对于非典型劳动保护理论,分别采纳了学界对于非典型劳动者保护的劳动者分层理论和中间层理论。随后从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关系分析入手,将网约车司机细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分析,并对于不同类型的专车司机的劳动关系进行区别分析对待。由于立法滞后,司法先行,文章还分别从英美两起Uber案分析了该类人员在域外司法实践的境遇,同时调研了目前国内涉及网约车司机相关的40起司法案例进行分类分析,揭示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此类关系的判断与保护。由于国内立法的陆续更新,笔者也就近一年间国内对于网约车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性文件的更新情况进行了分析。在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方面,笔者从实践角度,通过立法建议的思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推动网约车行业性或者区域性的集体协商机制三个方面,对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做了一些浅显的探讨。也为目前出租行业面临网约车司机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重大变革过程中,需解决的现实中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问题提供一些建议。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所以我国的劳动体制是建立在典型劳动关系模型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就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形成的,市场经济开放以后,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迅速变化和调整,导致劳动立法在劳动者的各种权益保护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因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候,一些非典型的劳动者权益得到了保护,如非全日制工作者,以及现在占据劳动力市场半壁江山的劳务派遣员工。然而,劳动者身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其权益得到了保护,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其实分很多方面,未必非要置于劳动法的框架下,用公权力强制改革劳动关系反而会引发一些企业钻漏洞的行为,但对于实际劳动者的保护并不如立法所期待的那样完善。因此在对于网约车司机的保护方面,建议可以开拓一下思路,一方面对于我国劳动立法在劳动者的认定方面出台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以劳动保护的基准内容为主,给予这些灰色地带的劳动者最低限度的保护,保障其基本劳动条件及平等待遇。在集体权利保护方面,推动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保障集体利益诉求得到实现。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允许这种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