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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治现代化进程也得到了发展,但是日益出现的新情况使得法律在现实面前显得有些捉襟见肘,这需要我们不断丰富与完善相应的理论内容和司法实践的水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保护弱势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无名流浪者在在遭遇车祸后,因无人代其进行诉讼,引发了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即何人有资格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同样的案例,然而不同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这也在社会和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所以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分析当前理论及司法实践操作的基础上,来探讨主体资格的适格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两个判决不同的案例,针对民政局代替无名流浪者向法院提起的赔偿请求,两家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高淳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而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则支持了诉讼请求。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民政局是否有资格起诉以及谁是适格的原告主体。第二部分介绍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立法、实务和理论界的现状。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解读,实务界对相同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在理论界,是传统的正当当事人以及发展中的诉讼担当理论,特别是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适用发展。再次,很多学者也通过对公益诉讼的探讨,拓展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扩大保护权益主体范围。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了诉讼担当理论中的任意诉讼担当状况的发展。首先谈论了任意诉讼担当理论在各国的承认与发展的概况,从任意诉讼担当的定义到其构成要件的分析出发,然后针对无名流浪者案从主体、利益关系和主体范围三个角度去论证分析,试将民政局和检察院作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保护流浪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议放松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提供进入诉讼程序的渠道;通过构建公益诉讼模式,以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扩大法律的救济范围,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