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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法律的西方化不可避免,但法律的本土化同样不容忽视,了解我国国情,总结本土的法资源,从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奠定发展基础,习惯法无疑是不能回避的部分。习惯法作为人类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的习惯法体系中,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内容最丰富、影响最深远的一种习惯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了本民族的习惯法,以维护民族整体利益,维持本民族内部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的安定发展。但这些习惯法的规定因本民族特点而和国家制定法的规定存在着诸多冲突,导致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遇到了困境,存在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规避国家法的情形。我国法学界虽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了一定的重视,研究有了一定进展,但对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研究仍略显薄弱。本文试图在阅读和掌握比较丰富的材料的基础上,以藏族习惯法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概况、国家法在少民族地区的适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地作用、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互补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主要由第一章至第四章组成。第一章,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主要介绍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特征、考察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探究了少数民族习惯法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第二章,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分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一致性,同时对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困境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第三章,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第四章,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在民族地区适用的互补作用,从法制理念、立法、司法、执法、民间调解等方面对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提出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