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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把人们从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带入了现代,在先进生产方式的推动下,科学技术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社会近几百年的发展成果远远超过了过去几千年成果的总和。然而,人们在享受这些先进成果的同时却不得不承受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近些年来,国际社会上有关跨国环境侵权的事件频发。这些事件不仅给各国国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大量的损失,而且还极大地破坏了相关地域及所涉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对跨国环境侵权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国际社会倾向于以承担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法律规制。跨国环境侵权责任分为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在国家赔偿责任遭遇研究的尴尬之后,由侵权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成为未来解决跨国环境侵权的主要手段。我国在跨国环境侵权领域也建立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油污损害这一专门环境侵权领域,我国主要是通过加入统一实体条约进行调整;除此之外,有关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一切法律适用问题,都依照我国国内有关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规范进行调整。然而,面对复杂的跨国环境侵权问题,我国目前所存在的相关法律规范是无法彻底加以解决的。笔者就此在介绍和分析专门环境侵权领域统一实体规范、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中有关跨国环境侵权冲突规范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我国所存在的问题,并就此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总体而言,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四章:第一章是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概述。主要包括跨国环境侵权和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特点,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法律适用的冲突。第二章是跨国环境侵权责任之统一实体规范解决。文中在对船舶油污损害、核事故损害以及危险废弃物损害等专门领域进行概括介绍的前提下,对依统一实体规范解决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之途径的优点与不足分别进行评价。第三章是跨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冲突规范解决。此章先对调整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冲突规范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在此基础上对调整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冲突规范”和“特殊冲突规范”进行比较,并最终得出应当就跨国环境侵权制定特殊冲突规范的结论。第四章是我国跨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之完善。笔者对于这一领域法律适用的建议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而有针对性地对专门领域的跨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以及特殊的冲突规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