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独具中国特色的侵权法律,尤其表现在其构建体系中。就立法模式角度而言,整部法律形式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其中附则为一技术性条款;总则部分第二条是这部侵权责任法的总的一般条款,统领整部法律;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是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是替代责任的一般条款,这三者在结构上比第二条的一般条款低一个位阶,是第二条这一总一般条款的三个分支。三个分支形式上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是“全面一般条款+有限类型化列举”。类型化列举即为分则部分,在分则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基本上是过错责任的类型化有限列举,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危险责任分支的类型化有限列举,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个别法条渗透到危险责任的管辖领域;关于责任主题的特殊规定一章基本上是替代责任的一般条款+类型化有限列举,但是关于用工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又兼采危险责任,这样分则部分各类型化列举交错互用。不仅如此,第四章的名称甚至渗透到总则管辖领域,以至于有人主张第四章应归属于总则部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责任这一应该处于总则部分位列第六、第七条之后的替代责任之一般条款,出现在分则部分。即总则、分则也相互交错。在分则中每一章都有属于自己的一般条款,每一章基本上也都是“一般条款+有限列举”的立法模式,且有特别规定法条同时列举。从效力顺位上讲,全面一般条款、分支一般条款、分则各章一般条款、有限列举、特别规定层层递进,效力依次加强,后一顺位排斥前一顺位。但是由于其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笔者将其总结为构成了总则、分则既分工又合作,分则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就整部法律的构建而言,贯穿侵权责任法中心,将各种侵权法制度归结为一个整体的是归责体系。过错责任是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向前发展衍生出危险责任,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向其对立面(他人责任)发展衍生出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确认危险责任、替代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一基础之上的,因此救济功能是其首要功能。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必须建立在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分配正义的角度进行。一般条款作为一种立法模式是外在的形式,归责原则是体系的内容,二者有机地统一于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