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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由于避税行为通常符合民商交易的基本规则,因此民法不对这些行为作否定性评价。然而,从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发生流失,影响国家财政利益的实现,所以,税法通过反避税规则的设置来否认这些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反避税所规制的对象为纳税人的不正当避税行为。从税法视角考察,纳税人通过规避或滥用税法而获得税收利益,破坏税收公平,损害国家利益,因此,税务机关通常秉持税收法律制度国库主义立场,严厉打击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然而在反避税行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虽有其正当性,但若把握不当将会损害纳税人的财产权,不利于征纳利益的平衡。实践中由于对反避税行为实施的具体要件意见不统一产生的争议也较为常见。因此规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明确反避税的界限实有必要。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指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避税行为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的执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有三点,其一,反避税行为目的的明确性;其二,反避税行为主体的一元性;其三,反避税行为对象的可规制性。由于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大量运用“国库主义”思维,为了维持政府财政收入,忽视了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从而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与此同时,民法重在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而财税法却在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两者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理念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冲突。正因为此,有必要从规制反避税行为的角度出发,探讨反避税规则的建构及使用以及正当程序规则在税收行政中的运用。根据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引发的种种争议可以看出,我国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反避税主体执法主体不明确、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要件缺乏明确规定、特别纳税调整适用标准不明确、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证明标准过于宽松等问题,应当在贯彻正常交易原则、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反避税行为主体,完善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导管公司避税行为的控制,规制对关联企业转让价结果的调整行为以及制定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以此明确界分纳税人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的界限,协调征纳关系,化解征管矛盾,实现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