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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古神圣。然而,我国近些年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社会的稳定,现行《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刑法》第258条亦设立重婚罪对重婚行为高度予以打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再得到承认,但是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在同一个国家本应一致而协调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对“结婚”、“婚姻”的概念产生了不同的界定,不同的执法部门对“结婚”、“婚姻”有着不同的理解。正是这些法律概念界定、理解上的分歧,造成了目前重婚罪认定中的种种的问题。 本文拟从重婚罪的概念、认定以及与重婚罪有关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对重婚罪进行论述,其逐步深入地论证线索是:首先从婚姻制度的演变中探索婚姻的本质、界定婚姻的概念,然后在基本概念明晰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探讨重婚的概念,并结合现行的规范对刑法上重婚罪以及民法上的重婚行为进行分析,区分二者的异同并对重婚罪的认定提出作者的看法,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更深入地分析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完善意见。文章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章 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婚姻的本质、重婚现象第一章主要从人类的婚姻制度的演变着手,认真研究了婚姻的本质及法律婚姻、事实婚姻的概念,并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重婚现象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希望可以通过明确婚姻、法律婚姻、事实婚姻的概念,对重婚罪的概念、认定能有所帮助。首先,人类的婚姻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远古时期的群婚制、古代和近代的相对稳定的配偶制、近现代文明影响下的“一夫一妻”制。通过对婚姻制度演变的分析,指出“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婚姻制度和社会关系的基石。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范都确认了“一夫一妻”制在现代婚姻制度中的神圣地位,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不仅在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当中予以禁止,并将其上升为犯罪行为加以打击。其次,从婚姻制度的演变中探索婚姻的本质是以两性的生物属性结合为基础缔结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法律承认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指出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予以有限的承认。最后,指出近年来重婚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且隐蔽等特点,法律对于这一社会丑恶现象的惩治和打击,显现出软弱无力。因此,重婚现象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WP=5>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第二章 重婚罪的概念与构成第二章指出民事法律范畴的重婚行为与刑法上的重婚罪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对民事法律范畴的重婚概念的界定,及与刑法上重婚罪之重婚的概念相比较,从而最终确定了重婚罪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重婚是婚姻重复并存的婚姻状态。民事法律范畴的重婚行为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据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已经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法律规定与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形成的合法的婚姻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重婚行为。第三章 重婚罪的认定与有关的法律问题本章主要通过对理论界存在的不同观点的分析,提出了作者对如何认定重婚罪的认识,分析论证了重婚罪涉及到的法律理论问题。并针对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意见。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本文作者认为后婚无论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的观点,但是对于前婚是否必须是法律婚,则应当以1994年2月1日《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界限具体分析。当前婚是成立于1994年《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时,即使是事实婚也可能成为重婚罪的前婚,无论后婚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在1994年2月1日《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法律婚是重婚罪的前提。也就是说,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至于与之重合的婚姻,无论是法律婚还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都能成立重婚罪。这是由刑法的保障功能、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的客体等决定的。并且分析了“前婚与后婚”的涵义。指出重婚罪是继续犯,其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对于“包二奶”行为,不能一刀切地认为都是重婚罪或者都不构成重婚罪,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是看包与被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持续地共同居住;明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涵义。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不构成重婚罪几种重婚情况。伪造身份证明、离婚证件,骗取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