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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一直是我国法律的缺陷所在,虽然这几年程序法律的地位有所上升,保护人权的理念业已入宪,但公众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在根本上发生变化,在现行的司法改革中又出现了新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形式:只注重程序执行的手段,忽视程序执行的方式;只注重程序执行的结果,不注重程序执行的过程;只注重对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审判程序,而对审前程序重视不够。刑事审前程序也是随着这几年对程序理念的重视而日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由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审前程序的终结和向审判程序过渡的桥梁,也受到了不少青睐。长期以来,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一直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采用不公开、不对席、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随着对人权的重视,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权的重视,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审查起诉程序可能引起审判程序或终结诉讼程序,从而给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为此,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在此之前,不少学者和司法人员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提出了听证制度、预审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准起诉制度等等建议。毫无疑问,这些制度构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审查起诉程序中的问题,但并没有能完全融合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系中,实践中必然也会困难重重。听证制度本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制度,其运用到刑事诉讼法上是否可行,听证组织者的中立性,听证的范围等都未能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