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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随之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诉至法院,然而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环境案件繁多复杂之重。ADR具有灵活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等功能。ADR机制解决环境纠纷的实践在过完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对外国用ADR解决环境纠纷成功的国家进行归纳并结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引进该制度对于重塑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环境纠纷ADR模式是指运用ADR的主要方法,如协商、调节、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其制度要点是用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解决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环境纠纷ADR解决方式的多样性。由于传统的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纠纷方面存在固有的不足,各国纷纷转向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和构建,而各国的实践也证明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纠纷ADR机制的必要性。ADR对于解决环境纠纷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例如在环境纠纷发生后,损害人和受害人想到的不是通过法院解决,而是通过环境部门解决,而解决环境纠纷的专门机关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可以迅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查明污染原因、损害程度,从而能正确快速处理环境纠纷,其优越性大大明显于法院通过司法部门来解决。我国环境纠纷ADR机制中还存在着组织法不完善, ADR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环境纠纷仲裁机构发挥不出其本能的作用,以及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着缺陷等问题,因此重构我国环境纠纷ADR制度是任重而道远。然而我国环境纠纷ADR制度的构建又具有后发优势,因为外国的环境纠纷ADR模式,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环境纠纷ADR模式建立的比较早而且取得良好的成效,其成功经验对构建我国环境纠纷ADR制度有着宝贵的借鉴作用,这样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使我国环境纠纷ADR机制建立得比较完善,又甚至后来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