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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享有意见表达权,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得到适当听取。该公约被多数国家签署认可,我国也成为其第105个成员国。因此,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措施进行不断发展和完善,是各国(地区)在家事审判改革活动中不可忽视的工作,也与公约精神相符。本文通过探知各国(地区)对公约第12条的实施情况,以及我国尚存的不足之处,试图探索全面可行的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权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其中,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涉及的基础概念作出介绍;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与《第十二号一般性意见》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相关规范,明确国际公约的框架指引;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家亲权、独立主体、愈疗法理学等基础理论角度,发掘未成年人意见权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对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的域外考察。分别从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的立法情况、程序设置方面,探究其具体做法,以供借鉴。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的现状归纳,从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两方面进行分析。从取得的成绩上看,现行涉及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规定尽管散见于诸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但这些规定为家事司法提供了初步依据,在家事改革中也出现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从暴露出的问题上看,立法层面具体表现为:与《儿童权利公约》立法衔接不足,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适用案件范围狭窄、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年龄规范采用闭合式立法方式,造成对年限下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保障缺位、缺乏意见表达权保障细化规范和配套程序机制。实践层面具体表现为:家事诉讼中非案件当事人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被忽视、具有影响程序公正的可能性、存在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的风险。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制度的构建设计。基于前文对域外经验的借鉴以及我国尚存的不足之处,主要从立法和制度两大方面提出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体系的构想:从立法上看,有必要编纂独立的家事诉讼法,确立未成年人享有意见表达以及年龄规范;从制度设置上看,须在家事诉讼中构建多元的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制度。通过上述多重举措,欲实现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