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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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16日至7月18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全权代表会议在罗马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该规约是在罗马通过的,固又称《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的国际罪行进行调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的权力。自《罗马规约》诞生之日起,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就成为各国争论的焦点,最终,《罗马规约》确定了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在内的四种管辖罪行以及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罗马规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规定:“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得到尊重和承认。补充性管辖原则说明,只有当国内法院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起诉、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特定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补充性管辖原则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被不少学者赞誉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基石”,被认为是对“国家主权”的有效尊重。但是,纵观《罗马规约》全文,却有不少条款的规定违背了“补充性管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主权,不利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不利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罗马规约》进行修正和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将分成三章,主要内容依次为:第一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确立的过程和意义。介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确立的历史过程和确立的意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内涵和特点。第二章: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补充性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根本性质。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接受管辖。补充性管辖权的启动包括三种方式:缔约国提交情势、安理会提交情势、检察官自行调查。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的管辖罪行范围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第三章:《罗马规约》部分条款对补充性管辖权的违背及修正。《罗马规约》中部分条款对补充性管辖权有冲突,主要包括“对非缔约国增加义务、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案件可受理性”三个方面。对这三个方面应当分别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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