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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具有抽象性,针对具体司法实践需要司法机关进行适当地解释才能发挥指导作用。“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①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积极性比较高,颁布了大量的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对我国刑法司法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但是大量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违法性,这在客观上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化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探讨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内容、形式出发,分四个部分论述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第一部分论述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刑法司法解释的发展演变历程,总结了不同时期的刑法司法解释的特征,找出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违法现状的历史原因。第二部分阐明了刑法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中的主体要素,笔者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别对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合法化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内容违法的现状和成因,并提出了避免刑法司法解释内容违法的理性对策。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在形式和程序上的违法性问题,分析了程序和形式违法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并针对我国司法实际情况提出了理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