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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后,对建筑区划内绿地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方向性规定。《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实际生活中,建筑区划内城镇公共绿地和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相关法律问题比较明了,纠纷较少,而关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纠纷比较多。主要表现为:个人绿地界定方式不明,个人绿地权利内容不明。案例中,多表现为开发商侵占小区公共绿地挪作他用,一层业主随意改变门前或窗前绿地用途引发业主间纠纷等。本文针对目前焦点问题,对建筑区划内绿地特别是个人绿地的界定方式、权利登记、权利内容及业主间利益平衡等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尽快出台《物权法》相关配套措施,减少纠纷发生,合理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学界关于个人绿地归属的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区分所有人会议说、规划文件明示说和合同约定说。文章分别阐述了各学说利弊,并提出了笔者观点:认为理想状态下应以规划文件明确区分个人绿地与公共绿地,再由特定业主和开发商在购房时确定个人绿地的具体面积和范围,后经行政机关登记明示。此乃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绿地。特定业主拥有此个人绿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绿地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但处分权利应与房屋本身一同行使,不应单独行使。行使权利时也不能随意改变绿地用途。目前未经登记的绿地由于在规划时计入了公共绿地总的面积之内,并未作任何法律上的“明示”,原则上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任何私自改变绿地用途的行为都是侵害了其余业主的权利。由于此绿地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房屋价款内,故特定业主交纳的个人绿地专有使用费不应归开发商所有,应属于全体业主。 同时,不论特定业主对个人绿地享有什么内容的权利,在行使此权利的过程中,均应按照相邻关系的原则,合理利用,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