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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是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权不仅包括被追诉者自我辩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独立的关键阶段,由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律师辩护成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的艰难境地,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律师帮助权并非辩护权本身,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作用不尽如人意。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是否充分直接影响侦破案件的效率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程度,关涉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两大基本价值。侦查程序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不仅是保障被追诉者程序主体地位的关键,也是督促侦查活动在合法轨道上运行、维护被追诉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必然要求。考察国际上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法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制度所给予的立法与司法保障,不难发现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是主要法治国家近年在刑事诉讼领域改革的趋势。面对长期困扰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司法现状,新《律师法》的出台似乎可以给予解决,但是权利的行使需要制度的保障,更需要在增加权利的时候加强对已有权利的救济。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法之灵魂也是律师辩护最为核心的理论基石,同时无罪推定、控辩平衡和程序正义也是律师辩护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在进行宏观理论分析的同时,更加关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的现状,并对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发现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重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在场权,并完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最后重点设计了我国侦查程序律师辩护的若干制度,如构建司法审查机制、构建程序裁判机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