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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人口城市化、劳动力场化、住房商品化和单位制解体等四个相互影响的社会事实共同促进城市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尤为明显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成为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基于此,本论文的中心问题是,尽管国家相关政策从管理主体、理念、目标、政策和财政等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做了明确规定,但悖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治理实践中却出现了明显的“选择性合作”行为。具体来说,第一,以兰州某个案物业服务企业为研究对象,描述物业服务企业在“创建文明城市”、“消防安全”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相关社区治理事件的行动过程;第二,使用“政府—市场—社会”框架来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实践的“选择性合作”行为策略;第三,建构一个从组织社会学理论视角来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选择性合作”行为的制度逻辑。本论文在实地调查基础上,用文献法与访谈法收集第一手经验资料,描述了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消防安全”和成立“业主委员会”三个社区治理事件中出现的“积极适应型策略”、“消极应对型策略”与“谋求发展型策略”等三种具体策略,从物业服务企业的个体安全保护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和资源获取机制深入分析了其“选择性合作”行为成为可能的机会结构(即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性合作”行为得以发生的条件和可能性)。本论文使用“政府—市场—社会”的分析框架,从组织社会学理论视角解释了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性合作”行为的制度逻辑。组织社会学的中心命题是强调正式组织依赖其所在的特定社会环境而生存发展。一方面,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技术环境来看,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市场化了的企业组织,这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组织属性,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时间资源也是短缺的,还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协作也仅仅是面对业主物业服务的。另一方面,从物业服务企业这个组织所处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来看,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性合作”行为嵌入在这个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具体来说,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性获得、所面对的模糊宏观政策、与基层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和业主在专业服务中的利益一致性等方面分析了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性合作”行为的特定制度环境。本论文的基本研究结论是,作者尝试用“选择性合作”(积极适应型策略、消极应对型策略和谋求发展型策略)概念概括了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实践的一种不合常规行为,分析了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性合作”行为得以发生的机会结构,从组织社会学视角的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理论出发,建构了解释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性合作”行为的制度逻辑。当然,本论文提出的“选择性合作”能否成为概括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实践的一个分析性概念,还有待深入的实地调查来获得丰富的案例材料进一步挖掘其内涵和外延。